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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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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的工作)专职消防队在其组建单位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域道路、水源、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承担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二)制定完善责任区域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三)接受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开展灭火与应急救援;(四)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工作。
(定义)本规定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的消防组织,包括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的非现役消防组织。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主要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的消防组织。志愿消防队是指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承担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组织。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所组建的承担辖区内火灾预防工作的消防队伍。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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