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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
(优惠政策)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站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社会消防组织的业务用房建设、消防车辆购置等税费,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减免。与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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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本规定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的消防组织,包括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基层消防安全组织。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的非现役消防组织。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主要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的消防组织。志愿消防队是指根据消防安全需要,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组建的承担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组织。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所组建的承担辖区内火灾预防工作的消防队伍。
(志愿消防队设置要求)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落实人员、器材装备、值班备勤室等。
(违反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建议其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标准建造消防业务用房,配备人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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