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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认定本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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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按照或者违反法律决定处理无权决定或者处理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侵吞、国家和人民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相对于玩忽职守,前者是乱作为,后者是不作为,主要针对公务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如徇私枉法等。,并有其他相应的犯罪。对职务类犯罪,可向监察委员会控告解决。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6人以上轻伤;(二)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三)相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损失、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六)徇私舞弊,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根据《》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根据《》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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