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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自建房的分割问题

2025-02-06
自建房是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几乎所有的农村居民都是通过自建房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之前,许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 关于自建房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在离婚时,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离婚时通常会判归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所建,在离婚时会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自建房被认定为违法建造,法院一般不会处理。但如果自建房未被认定为违法建造,法院通常会把使用权判给一方,并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如果房屋是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由一方承租,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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