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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要办理转移登记,在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后,购买人办下来房产证还有个时间过程,在这个阶段房产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谁所有取得房产所有权是以...
1、甲、乙双方在玩掩耳盗铃的游戏,而且都很满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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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女方对房产是不享有权利的; 2、男方先于女方去世的情况下,女方作为第一序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男方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等。如果男方父母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女方与男方儿子各占50%; 3、遗嘱可采取律师见证或公证的形式。如果采取律师见证,需要有两名律师在场对男方真实意思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书,如果公证的话,要去公证处办理; 4、现在男方卖掉房产,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他人均无权干涉。至于卖掉房产后,给谁补偿,给谁多少的补偿也都由其自己作主,其他人都无权提出异议。
在当前房地产行情剧烈变化的形势下,买卖房屋退定金的纠纷非常多见,对于交了定金,最终没能成功购房的情况下,如何成功处理定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需要特别澄清的一个常见认识误区是,很多购房者认为交了定金就必须要签订合同,要不然的话不签订合同,那么会导致自己构成违约也就不能要回定金,因此就违心的与开发商签订了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合同,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如果开发商在收取定金的时候,并未同购房者协商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向购房者出示,那么因此导致最终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这个在法律上是被界定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并不是购房者违约。
实践中,虽然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作了约定,但户口迁移属于行政范畴,故法院不会强制迁出户口。为规避对方延期将户口迁出,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金,以此督促对方按时如约迁出户口。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0、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因户口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是否处理? 答:对于“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户口,但嗣后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我们已在2003年第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但实践中仍有不同理解。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虽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作出了约定,但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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