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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不签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4-09-04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但是依旧还是有中标人据签合同的情况存在,这又是为什么呢?我们整理了几大常见的原因。 1、中标人因无法抗拒的客观原因拒签合同 2、中标人本身对招标文件理解不透彻,成本核算不细,或者是抱有侥幸心理想以质次产品替代投标产品而恶意低价中标,在中标后却发现并不能以投标的要求和价格提供所需产品,因而拒绝签订合同。 3、中标人和下一候选中标供应商互相串通,通过让下一中标供应商中标而获取两者报价中的差价。 4、中标人不是采购方需要的结果,中标人“被放弃”中标。 如果出现投标人拒签合同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法律来采取相应的对策。 如果是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签订合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是成交的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据签合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直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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