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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那么,什么情形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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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 (1)基于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丧失撤销权的情形有: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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