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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2~3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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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开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限制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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