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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相对人的人身遭受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失。此外,在缔约当事人双方都有过失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指的是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 (1)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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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指的是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 (1)信赖对方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谈判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在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指的是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 (1)信赖对方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3)为谈判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三、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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