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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文第二条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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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样做对单位将产生四个方面的利处: 1、2007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订立依据可以继续适用《劳动法》。 2、劳动合同可以继续约定违约金。 3、可以不计算劳动合同订立次数。 4、经济补偿金年限可能减少。 (二)对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要立即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 实践中,多数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愿订立或疏虞订立所导致的。但是,还有一些事实劳动关系是因为员工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结果。对于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其发出《劳动合同限期签订通知书》,规定其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将有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三)根据法律规定,解除目前的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 1、协商一致解除; 2、法定解除。
如果有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用劳动合同证明。如果没有,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或其他劳动者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尤其是社会保险、工伤等。如果实践中确实缺乏证据,也可以由劳动部门确定。确认劳动关系比较复杂,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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