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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调解协议,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本款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想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有效性的,应当共同申请。强调双方认为有必要和共同申请体现了人民调解的自愿原则。如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应共同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出申请。申请期限为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需要指出的是,司法确认是对生效调解协议的审查,而不是调解协议生效的必要程序。当然,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司法确认只是事后确认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有效性。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有经过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后才能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或者超过30天申请期限没有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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