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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各种税费。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各种税费。第三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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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不落实或不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手续,引起医疗费用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按现行政策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第四十二条职工将《证》转借他人就诊或者不遵守职工基本医疗办事程序,无理取闹,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职工非法冒领基本医疗统筹金的,由医疗保险机构除按规定追回非法所得,还应视其情节按《》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四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对工作领导不力或不积极配合,管理工作不到位,影响职工基本医疗的;或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及药品价格标准的;或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接诊医生、售药人员违反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和价格标准的,除追回已发生的费用外,视其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处方权或售药资格。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基本医疗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用人单位实际缴费进度记入,其内容包括:(一)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2%缴纳的部分。(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职工年龄段并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划转记入的部分,其档次为:1、44周岁及以下的按22%记入。2、45周岁及以上的按30%记入。3、退休(职)人员按65%记入。(三)上述储存额的利息。(四)职工基本医疗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实行累加计算,可以结转使用,但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不得提取现金。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特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未颁布前,可按特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以外的全部费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统一调剂使用。第十九条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出项目:(一)个人帐户基金主要用于: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在定点药店购药所需的费用;2、个人帐户有结余时,可以用于支付住院或治疗规定的病种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个人负担的部分;3、职工死亡,其个人帐户的余额可由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1、本办法实施前、后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基金的配置;2、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或治疗符合规定的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基本医疗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用人单位实际缴费进度记入,其内容包括:(一)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2%缴纳的部分。(二)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职工年龄段并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划转记入的部分,其档次为:1、44周岁及以下的按22%记入。2、45周岁及以上的按30%记入。3、退休(职)人员按65%记入。(三)上述储存额的利息。(四)职工基本医疗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实行累加计算,可以结转使用,但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不得提取现金。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为职工建立补充。特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未颁布前,可按特定行业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以外的全部费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统一调剂使用。第十九条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出项目:(一)个人帐户基金主要用于: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或在定点药店购药所需的费用;2、个人帐户有结余时,可以用于支付住院或治疗规定的病种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个人负担的部分;3、职工死亡,其个人帐户的余额可由指定的受益人或人继承。(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1、本办法实施前、后退休(职)人员个人帐户基金的配置;2、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或治疗符合规定的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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