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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和场所,会影...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个人抵押房屋后,借款到期后不还的,构成合同违约。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变卖房屋清偿债务。个人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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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04]5号文件中,对查封的期限已作出了一个合理的规定。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说明可以是不止一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第29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查封扣押两年,一般情况下案件已经结束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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