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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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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如果你们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以下条件就不能选择法定管辖法院: 一、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二、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标的物是货币)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三、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口头无效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之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可以上网查一下)
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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