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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外国人: 1...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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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可以在登记处当场填写)。三、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合影照片。 3、香港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经香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4、澳门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5、华侨、出国人员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6、外国人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必需有中文译本,翻译费当事人自理) 7、台湾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8、结婚登记程序: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9元、发证)。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本;(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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