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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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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三)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四)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的情况;(五)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或者更换,同时宣告原资格证失效。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等资格证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资格证,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信息变更登记的情况在作出变更之日起20日内通报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注销其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资格证有效期满未延期的;(三)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四)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注销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的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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