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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和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啊?

2022-08-02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抗诉案件审理范围吧, 对于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理论界或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看法。多数观点以及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围绕抗诉的内容进行审理。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检察机关的抗诉书为准。[2]对此,《若干解释》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该解释第33条明确将抗诉案件审理范围限制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上述通行的做法,用通俗的说法可以归纳为“抗什么审什么”。对于《若干解释》第33条,司法解释起草者认为,本条规定对因抗诉裁定再审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仍是围绕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只不过因该请求以抗诉方式支持的方式出现,并受抗诉范围的限制。通常这种规定,将当事人主义和公权力的介入有机结合。[3] 但是,抗诉案件审理范围的确定,涉及到对两个国家机关职能认识问题,也涉及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抗诉权的关系问题。无论抗诉理由大于或小于申诉理由,都存在检察权与当事人处分权及申诉权冲突的现象。这种冲突的存在是否符合立法意图,对于抗诉案件的审理是否有益,是否有利于申诉人利益,均值得关注。笔者认为,“抗什么审什么”的做法或者是将抗诉案件审理范围限制在抗诉范围内的规定,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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