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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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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可以从两条路径进行:一是整体审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和程序出发,将规范性文件作为整体审查。二是具体审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条款。1、职权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定职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制定规范性文件也是如此。二、内容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有冲突,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综上所述,该条款旨在强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法制统一等基本原则,防止权力任性。三、程序正当,《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制定完整的程序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法定批准和公开发布过程中,由于影响较大,需要严格遵守。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严重违反制定程序,才会被认定为违法。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根据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立足于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了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体现了行政强制法这一目的,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对执行期限的特别规定。行政强制法并未对的执行期限作明确规定,但是只要符合“情况紧急”和“保障公共安全”两个条件,经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并经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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