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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转让的债权,有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有上述情形的,债权人不得转让给受让人,否则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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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有: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2、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 3、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才能转让,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不能转让。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以无效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目标。这一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 二、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虽然债权作为法锁的概念已经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化。如果债务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就会出现新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转让性质。 债务内容的变化包括类型、数量、质量规格、债务性质、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等。 债务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务类型、标的物质量规格、债务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后,不再与原债相同。 3、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转让人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根据债务的相关原则,有些合同不能转让,债权也不能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继承的债权; 不作为的债权。继承发生的遗产支付请求权。二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由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如果权利与主权利分开单独转移,则性质上不允许。 5、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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