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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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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不当得利而言,无因管理系其前置问题。无因管理的结果可以构成法律上的原因,从而不符合不当得利的前提(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2、对于侵权行为而言,适法之无因管理可以阻却违法。 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与合同关系极为类似,它们都是产生合法占有权的依据,无因管理也常常与合同有密切的联系。但合同上的请求权应优先于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加以考虑,因为无因管理之所谓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包括无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管理人是依照约定管理他人的事务,则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合同请求权与缔约过失请求权应当优先于无因管理请求权,但由于无因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请求权能够成立,则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所以无因管理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其他请求权。
无因管理请求权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支付管理费用、交付利益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和本人都负有法定的义务,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或虽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为其履行公益上或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本人享有以下请求权: (一)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债务代偿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实际上有利于本人,管理人对本人仍可享有上述请求权,但是只能以其管理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利益为限。 本人对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享有以下请求权: (一)管理开始通知和报告事务进行状况的请求权; (二)交付管理事务所得利益的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因管理请求权是债权人无因管理债务所享有的向债务人支付管理费、支付利益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无因管理债务的管理人和本人都有法定义务,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管理者管理他人事务有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或违反本人意思,但履行公益或法定义务时,管理者对本人享有下列请求权:(一)费用偿还请求权;(二)债务代偿请求权;(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者管理他人事务,虽然违反了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实际上对自己有利,管理者对自己仍然可以享有上述请求权,但只能以其管理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利益为限。本人对管理人管理的事务享有以下请求权:(一)管理人开始通知和报告事务状况的请求权;(二)交付管理事务所得利益的请求权;(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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