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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
债务人与他人订立的双务合同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有效成立而双方未履行完毕时,法律并未赋予相对人以当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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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共同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同债务:(一)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不受管理产生的债务;(三)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4)债务人继续经营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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