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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违约行为,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一方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一方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3、出现法定的其他...
定金合同违约具体包括: 1、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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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有: 1、迟延履行,是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2、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3、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4、债务人的过错,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
因下列违约行为,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一方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一方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3、出现法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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