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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和监督本大队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和纠正执法的偏差和失误,保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1、大队长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领导工作...
1.大队长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领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日常工作。 2.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对本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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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队长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领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日常工作。 2.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对本大队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监督;对本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等进行监督;对本大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本大队的重大工作决策或专项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3.实施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具体方法如下: ①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5689338,由专人负责记录;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进行执法队员勤政廉政情况考核;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请有关代表和特邀监督员参加,征求群众意见和接受社会监督。 ②内部自律制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4.实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督制度。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公开内容有监督权,审核权,纠正权。有问题建议权及解决权,对拒不纠正错误的集体和个人有向上一级反映的权力和义务。 5.本大队在实施内部监督过程中,对违规违纪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根据违规违纪情况,责令违规违纪者作出检查或调离执法岗位;根据违规违纪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级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公职等处分;违规违纪者的行为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处罚是指我国的相关行政单位或公安单位,对相关的违法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这类处罚也应符合我国的办案监督的相关规定,对处罚的结果内部进行积极的监督和审查制度,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和相应的办案程序进行办理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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