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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1、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一)减少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是禁止的,仅特例除外,比如出现了以下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因此,只要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况,股份公司不能回购自身的股权,股东也不能要求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
第一:公司管理层看到股票升值的潜力,所以回购股票。比如公司预计未来几年将有一个较为明显的发展空间,公司业务在未来几年大幅上升,那么未来几年市场将会通过股价的大幅提高来体现,公司可以趁现在股价较低的时候回购股票,在几年之后重新出售从而获得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公司的继续发展。 第二:管理现金流。当一个公司拥有大量的现金流而同时又没有接到什么较好的项目的时候,公司鉴于规避货币风险,往往会回购公司的股票来达到管理其现金流的目的。 第三:股权重组。对于一些股权较为松散或者股权分布不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票来重组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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