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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
竞争性谈判没有要求最低价中标,既然是竞争性谈判,涉及到谈判,其中还会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沟通,在谈判中还会有新的补充,不会出现最低价中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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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适用工程类招标。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的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和交易评估标准。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小组的所有成员都集中在与单一供应商的谈判中。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相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信息、价格和其他信息。如果谈判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化,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5、确定交易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买方应根据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交易候选人中确定交易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未交易供应商。
竞争谈判的适用条件:(1)投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目标,或者没有设立再投标(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非购买者可以预见的原因或非购买者的延迟导致投标所需的时间无法满足用户的紧急需求的;(4)由于艺术品的购买、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无法事先确定等原因,无法事先计算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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