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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2、劳动保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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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投诉受理流程:一.受理范围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通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咨询或投诉)。二.受理条件1、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的2、有明确的投诉使用者,投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因为投诉使用者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范围,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4、投诉时投诉者必须提交投诉文件。3、必要资料1、通报投诉人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等2、通报人通报本人所属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应出示与所属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书,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卡等。四.举报投诉形式及内容要求1、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可以用电话举报。2、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5)举报投诉人请求的事项;(6)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5、案件受理和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视案件轻、重、急、慢、分类,依法调查。1、属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理;2、隶属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案件,由当事人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3、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处理。六.受理时限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性质不同。 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 二、程序不同。 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劳动仲裁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 三、收费不同。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举证责任不同。 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 五、法律效力不同。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而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两者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 1、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2、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4、法律地位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5、法律后果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6、执法手段不同。 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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