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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部队退休干部的养老金进行调整

2021-10-29
1、提高工资标准。干部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增加632元,主要是增加军衔工资和职务工资,保持军龄工资不变。排职由月人均1528元调整为1926元,增加398元,职级越高,增长越大。士官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增加358元,主要增加军衔工资,军龄工资保持不变。一级军士长基本工资由月人均3896元调整为4870元,增加974元;下士由月人均1094元调整为1353元,增加259元。与此同时,退休干部、退休干部、义务兵和供学生的工资和津贴也相应增加。二、完善工资奖励制度。在这次调整中,干部奖励工资人均3545元提高到9053元,增加5508元;士官奖励工资由年人均1804元提高到5783元,增加3979元。建立法纪监督人员岗位津贴制度。保卫监管岗位津贴的享受范围为各级保卫部门、军事监狱、看守所专职从事保卫监督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按职务级别设置9个级别,从连排到军职以上干部,每人每月450元至850元不等。纪检监察岗位津贴,享受军队纪检监察系统和巡视机构专职从事纪检、军政监察、巡视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按职务级别设定9个等级,从连排职到军职以上干部,每人每月350元至750元不等。

相关法规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第三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一)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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