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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及其他一些内容。 1.减税。即依据税法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它是对某些纳税人进...
1、个人补偿费免征所得税,只要是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均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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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地的准则发放退伍补贴。有些单位退伍能够进到乡镇一级的单位。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限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号) 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第二条、限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亲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做法,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亲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亲属均按照新开办的公司。 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亲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限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要求的,在年纪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允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由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能够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动迁安置房政策是:(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国家为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在税收上有以下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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