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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过失犯罪将被撤销。根据我国刑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撤销缓刑; 这里没有区分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所以无论是出于过失...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的处理: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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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出国出境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批准。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期间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 2012年8月9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5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增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1、犯罪分子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则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3、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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