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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保障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
企业破产债权有: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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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除破产申请权外,主要有以下权利: (1)债权申报的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前提。债权人应及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出异议的权利。债权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3)表决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4)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可以选任债权人代表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5)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6)撤销权。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如未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7)接受分配财产的权利。债权人有权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分配的财产。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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