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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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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应当立案追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自离职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患者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检查和审查制度;(五)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患者健康,是指严重残疾、重伤、艾滋病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件(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应当立案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患者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检查和审查制度;(五)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医生的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医生的健康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1)》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应当立案起诉。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员进行必要的医疗治疗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检查审查制度的; (五)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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