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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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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遵循规范运营、方便乘客、安全便捷的原则。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工作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钻探作业;(三)敷设或搭架管线作业;(四)采石挖砂、打井取水;(五)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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