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和人...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和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8人已浏览
1,170人已浏览
940人已浏览
2,8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