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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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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高新区教育和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委老干部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凡2004年10月1日之后死亡的,其所在企业应填写《济南市企业死亡离休人员调整一次性抚恤待遇花名册》(附件1),并于2009年11月15日前,向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其中,被批准为烈士或因公牺牲的企业离休人员,企业还应同时提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烈士呈报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审核确认后,对2004年10月1日之后死亡的离休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的差额,由负责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给离休人员原所在企业,并由企业负责在2009年11月底之前发放给离休人员的遗属。 2009年10月1日后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凡已按原省劳动局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也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对死亡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标准的调整补发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执行鲁人社[2009]47号文件规定,并确保有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本次工作结束后,负责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应写出工作总结,连同《济南市企业死亡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待遇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市劳动保障局。 附件: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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