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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一)不可抗力;(二)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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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二)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三)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四)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地下列职责:(一)依法持有基金资产;(二)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三)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四)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五)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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