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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开放日的第二天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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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代办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开办以下业务:(一)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单位帐户;(二)负责基金单位注册登记;(三)基金交易确认;(四)代理发放红利;(五)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人名册;(六)基金契约或者注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二)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三)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四)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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