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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具体规定和要求,规定是94年2月1日之前两位就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两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国家承认两位是夫...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特点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以终身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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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导读: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取消事实婚姻的说法应当这样去理解:1994年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确认;1994年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法律不予确认,一律按同居处理。 你姐姐的情况比较特殊,她是在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被迫和人同居生活,且其与她的“丈夫”分居时间长达九年,她和“她丈夫”的“婚姻”存在不合法、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在里面。你姐姐因与其“丈夫”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她是可以结婚的,但最好要对前段“婚姻”从法律上做一个了结。从理论上讲,你姐姐有探望她女儿的权利,但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实现她的权利倒值得研究。如果仅仅是担心遭到扣押,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也无法保证她在任何时候不遭到扣押,法律只能保证她在遭到扣押时能够给予她救济,正如法律无法保障人们不被抢劫,但法律可以保证在人们遭到抢劫后给予救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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