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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条件;(二)拟任证券服务部负责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应规范为“××证券公司××地区××路(街)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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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应当将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设立、变更、终止事项获得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的证券公司承担。
本规则发布之前实施的有关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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