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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如何确定:这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金额、债权是否有财产保证、是否有其他权利。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破产债权人,为...
破产债权范围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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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除去行使别除权和抵消权之场合,经过申报、调查、确定以后,就可以接受清偿。在我国,破产债权仅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债权的确定,是指债权人会议经审查认可的债务人的债务确实存在,债权人的债权确实存在的认可。2、破产债权的确认: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请申报的债权,不是债权的确认。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权限,只有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的债权,才能发生债权申报的最终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二款规定,“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二、滞纳金算不算破产债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滞纳金属于破产债权。法律和规定,都是指债权人申请登记债权后,是否能成为债权人,最终参与破产程序,接受破产财产分配的受偿,都必须经债权人会议确定后债权才能成立。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债权人会议审查无异议,债权才能成立。债权被确认,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程序,有异议的,申报该债权的债权人在收到不予确认债权通知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分配破产债权的顺序。《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按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前,后一顺序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比例分配。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布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三是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包括确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金额和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是否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会变成金钱。因此,各种破产债权也应统一转换为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法律规定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与破产债权的赔偿。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未能优先清偿的债券、有条件的债权和有期限的债权等。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无论债权是否到期,是否有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担保,无论债权发生的原因,都应列为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但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经破产程序优先清偿。但如果该债权因各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则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债权和附解除条件债权。附有停止条件的债权在附有条件成就时具有法律效力;附有解除条件的债权在附有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无论债权附有什么条件,在破产宣告中,除非解除条件成功,否则债权已经成立的债权应该是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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