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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债权顺序如何确定

2021-12-01
分配破产债权的顺序。《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按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前,后一顺序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比例分配。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布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三是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清偿顺序总结: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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