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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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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供用电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违法用电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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