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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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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
房屋质量问题可能在交房时就能发现,但更多的情况是交房时很难发现,等到业主入住以后才慢慢浮出水面,不同阶段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的不同处理: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首先购房者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业主可以采取三种方法解决:1。与开发商协商。由于房屋是从开发商手中购买的,因此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有基本的担保责任。开发商必须确保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适合业主居住。因此,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业主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提供维护或采取其他措施。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若在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难以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则业主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质量监督部门将督促和要求开发商说明房屋质量,并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应的维护义务。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和投诉的过程,或者在协商或者投诉失败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房屋质量是违约责任,法律对房屋质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房,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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