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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 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副业教师的兼课酬金。 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 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职工教育经费: 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包括教师**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 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7、其他经费开支,指其他零星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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