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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应得定期利息=定期部分存款余额×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 活期利息=活期进账数额×天数×活期年利率/360天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年度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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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应得定期利息=定期部分存款余额×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 活期利息=活期进账数额×天数×活期年利率/360天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进行结息。 实际举例:比如,一职工自2011年9月开始缴住房交公积金,每的缴交额为500元,加上单位的500元,每月进入帐户内的余额有100元,至2012年6月30日结算时,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有余额10000元,这10000元将按当时的活期利率0.4%计息: 当年的利息:10000*(0.4/100/12*10个月)=33元 当年的本息:10000+33=10033元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每年6月30日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结息,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
1、应得定期利息: 定期利息=公积金缴存余额×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1.35%)。 2、活期利息: 活期利息=公积金活期进账余额×天数×活期年利率(0.35%)/360天。 公积金计息年度为每一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在每年的6月30日进行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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