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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无权处置精神病人的房产。因为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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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不能够放弃。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但是不能放弃,如果协商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但是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3.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4.《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这个问题记得回答过您,首先,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2、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第二,徐二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在的情况下无权继承,但是您可以向第一继承人要求补偿。 第三,关于财产继承的问题,按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已离婚,所以不算)、子女、父母来继承遗产。 除非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离世。否则不会发生第二顺位继承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他的两个孙女同样有继承权。 所以,财产应该是这样继承的,徐一不在了以后,他的财产,假如徐母还在,徐母占一半,徐一的孙子占一半,母亲不在了,全部由徐一的孙子继承,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您有疑惑,欢迎您来电详询,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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