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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二...
吉林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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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2、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九条取得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三)家庭人均收入,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 (四)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范围。失去原有耕地,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符合本条(三)、(四)项规定,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
吉林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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