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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许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鉴定人须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专业技能)。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62号令)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3份); (二)《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表》(原件各3份); (三)鉴定机构章程(原件3份); (四)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3份); (五)资产证明及流动资金证明(复印件3份); (六)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复印件3份); (七)每个鉴定人近3年出具的相应专业的鉴定书(复印件3份); (八)主要鉴定仪器设备目录(原件3份); (九)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材料(原件3份)。
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在实践中,一些与黑社会组织或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人能否以参与黑社会组织罪定罪处罚仍有争议。由于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组织行为,领导行为相对容易,在确定一个人是否参与黑社会组织行为时,情况更加复杂。为了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不应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三类人员。在认定黑社会组织成员时,我们认为应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不愿意加入黑社会组织的,受雇于黑社会组织创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不参与或者只参与少量黑社会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以客观上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不参与或者只参与少量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有加入黑社会组织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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