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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情况?

2022-03-07
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许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鉴定人须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专业技能)。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62号令)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3份); (二)《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表》(原件各3份); (三)鉴定机构章程(原件3份); (四)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3份); (五)资产证明及流动资金证明(复印件3份); (六)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复印件3份); (七)每个鉴定人近3年出具的相应专业的鉴定书(复印件3份); (八)主要鉴定仪器设备目录(原件3份); (九)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材料(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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