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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的创设,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中小企业自主品牌,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对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具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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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中小企业自主品牌,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对获得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和服务;(二)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三)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和咨询;(五)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六)和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七)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和国际合作交流;(八)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参与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事项及管理使用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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