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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任何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和服务;(二)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三)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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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工商、科技、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及时公布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市场需求等信息,为中小企业用地、、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鼓励中小企业优化重组物流资源、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流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以及兴办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措施,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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